*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
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97]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高科技产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快高科技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及在沪从事高科技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高科技企业)及其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 鼓励高科技企业从海外和外省市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别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引进人员的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来沪。对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人员免征城市建设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引进人员配偶的工作及随迁子女的入托(园)、就读等问题。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高科技企业引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报人事局审批。
第四条 高科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本市高科技产业化的总体目标以及本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增加有关投入,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鼓励高科技企业与海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手设立科研、学术、培训基地,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进修学习,为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创造条件。
鼓励海内外专家学者来沪开设讲座或开展咨询活动。
第五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高科技企业要注重通过项目公开招标等形式,让优秀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领衔,承担重要工程和重要项目的科研任务。
第六条 高科技企业可以率先试行经营者年薪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参照国内外同类型企业的工资情况从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