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修改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确保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建筑装饰工程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装饰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装饰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审核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单位的条件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
(三)监督检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
(四)调处建筑装饰工程纠纷,依法查处危及建筑安全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应严格按照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执行。凡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 对建筑装饰工程实行“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凡非住宅进行装饰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取得“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第七条 申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