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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1997)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第
十二条
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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