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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审批免征营业税的程序
  (一)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科研单位,须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转让的性质,选择国家科委监制的四类技术合同书之一填写(涉及专利技术转让的,采用相应专利转让合同文本填写),于签订技术合同的30日内,持《资格证书》、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到各级科委(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其中省直、中央驻穗科研单位到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及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办理;各市的科研单位到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及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办理;各县(区)的科研单位到县(区)科委(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办理。专利技术合同由科委委托的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负责认定登记。
  凡经上述科委(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审定符合规定的,给予出具《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下简称《登记证明》,见附件二)。
  (二)科研单位可凭此《登记证明》连同《技术合同书》(影印件)、《资格证书》(影印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市或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县(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免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营业税税额、免征户数和免征项目详列清单(见附件四),按季汇总层报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五、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证营业税资格证书(略)
  二、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收收入认定舒记证明(略)
  三、国家科委[90]国科发策字532号文(摘要)
  四、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三:

国家科委[90]国科发策字532号文(摘要)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

  第五十五条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但是,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合理数量标的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约定以下列方式提交有关成果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确认其数量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具体原则是:
  (一)技术文件,以通常掌握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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