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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1日)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
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第248号 1997年10月23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科委(科技局),省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科技社会团体,技贸机构,中央驻粤单位: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为加强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第3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科研单位范围
  下列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凡经省、地级市科委和地税局核准、颁发《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一)的,为具备申请免征技术性收入营业税的科研单位(下简称“科研单位”):
  (一)由省、市、县(区)科委(科技局)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
  (二)企事业单位、科技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独立、非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和技贸机构;
  (三)由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研中心;
  (四)由省、市、县(区)科委(科技局)认定的集体、股份制科研所、民营科技企业及其他科技开发实体。
  二、免征营业税范围
  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均属免征营业税范围。具体包括:
  (一)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开发合同中的转让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四)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中的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即:经科委(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机关核定的技术合同,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但包括国家科委[90]国科发策字532号文附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合理数量标的的直接成本费用(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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