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1997]22号 1997年11月20日)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非农口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以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