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办私营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收缴物资,没收生产工具。”修改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办私营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限期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取缔”。
二、第四十三条“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按期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补办年检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办年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修改为:“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按期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补办年检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