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京科新发[1997]306号 1997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凡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丰台、昌平)内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系属民营科技企业,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和条件。不再进行重复认定。
凡在园区外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所在区、县科委负责认定。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政策。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范围:凡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各种不同经济形式的经济实体,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以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主要内容,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技工贸相结合为主要业务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的企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
民营科技企业除应具备一般企业法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规范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民营科技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要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3%以上,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项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