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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劳发[1997]23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劳动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厅备案。各地要按照省劳动厅《关于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九五"推进计划的报告》黑劳发[1996]204号文件要求的时间,切实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劳动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1997年12月24日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负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省劳动厅及各级劳动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分级管理。省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企业、军队企业、省直属企业的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医疗认定工作。市、地劳动部门负责所管辖企业的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医疗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地级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市、地劳动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市地级社会统筹有困难的可暂时实行县级社会统筹,但必须至"九五"期末过渡到市地级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4)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5)其他收入。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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