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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1997)
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文
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
》修正案将第
十六条
第(四)项修改为:伪造或涂改车证、号牌、钢号的,自行车所有人擅自翻新自行车或购买无车证、无钢号和钢号与车证不符的自行车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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