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外方在专营期间,按照合作合同中关于外方投资回报及其结算方式的约定取得投资回报额,并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兑换成外汇汇往境外。
第十二条 未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合作公司不得在专营期间将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权转让、出租、抵押给合作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及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作公司认为将全部或者部分专营权及其他权益转让或者抵押给第三方,可以继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时;
(二)合作公司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向第三方融资借贷,第三方要求合作公司将全部或者部分专营权及其他权益作为抵押时,按照前款规定发生专营权以及其他权益转让的,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必须同时转让,并由受让人履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自专营期开始之日起,合作公司负责外环线东段道路的维修、养护工作,保证外环线东段道路的安全畅通和设备完好,直至专营期满时止。
合作公司应当履行下列维修、养护外环线东段42.5公里道路的义务:
(一)合理安排维修、养护计划,并在征得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保证维修、养护的质量;
(三)定期对外环线东段道路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合作公司中方或者其他有资格的机构负责外环线东段道路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五条 因外环线东段道路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合作公司可以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采取临时性、局部性的封闭措施,但应当事先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未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合作公司不得擅自封闭外环线东段道路,但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时,合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封闭外环线东段道路,并立即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在专营期限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的交通管理,天津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路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