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的其他合同和协议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条 合作公司对外环线东段道路的专营期限,自合作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年。
第五条 在专营期间,合作公司以向国家租赁土地的方式取得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合作经营期间,暂免缴纳租金。
第六条 自专营开始之日起,合作公司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作为合作公司的经营收入,直至专营期满为止:
(一)天津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1.从1997年征收的天津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1亿元人民币为合作公司经营起始年的合法收入;
2.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收取标准为每5年上调不低于20%;
3.合作公司以经营起始年提取数额为基数,其年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年增长率,如该年增长率少于2%,则按2%计算。
如果天津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不再向注册车辆征收,或者该附加费被取消,天津市人民政府将每年向合作公司支付不少于以上第1、2、3项基准计算的费用,作为合作公司的代替收入。
(二)对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通行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而接受牵引服务的车辆收取牵引费。
(三)对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通行时造成路面污染的车辆收取清洁费。
(四)其他合法经营收入。
以上收费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定。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报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七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利用建筑规划许可的管理用房及在管理用房的基础上新建、扩建建筑物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以免缴房屋租金,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八条 合作公司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载体的,应当报天津市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公司专营期间,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给予合作公司适当补偿的前提下,有权指定有关部门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进行市政公益设施的建设,合作公司应当服从。
第十条 合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并可以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向有关部门申请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