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
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13日 津政发[1997]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外环线东段42.5公里道路的专营权授予中外合作天津津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合作公司享有经营、路政管理、维修、养护该道路的专营权及参与改建、扩建的优先权。为了明确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的有关用语的含义:
“外环线东段”系指外环线宜兴埠——张贵庄——津静公路全长为42.5公里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指外环线东段道路的通行部分,外环线东段道路下部非道路用地以及合作公司管理用房所使用土地的范围。土地使用范围以天津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为准。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和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社会现象。
“合作合同”系指合作经营天津津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
“特种车辆”系指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及其他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经营收入”系指自专营开始之日起至专营期满为止,合作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可以收取的合法收入。
“合作公司基本收入”系指从天津市城市道路附加费中可提取的作为合作公司合法收入的部分。合作公司基本收入在合作公司经营起始年(1997年)的数额为1.1亿元人民币。其后每年该数额按本办法的规定增长。
“基本经营收入”系指合作公司基本收入减去委托经营管理费和委托人经营管理费后的余额。
第三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