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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对下属专业分会(委员会)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对下属专业分会(委员会)的管理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协会内部管理,统一步调,协同作战,使协会和各分会(委员会)在搞好“三服务(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服务)”中增强凝聚力并得到发展,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分会(委员会)的设立原则
  分会(委员会)的设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1、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小行业;
  2、具有明显广东特色的行业;
  3、很有发展前景的行业。
  分会(委员会)的设立要以是否有利于协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全行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全省经济的发展为衡量标准。分会(委员会)确立后,由协会统一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条 协会与各分会(委员会)的关系
  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四条 分会(委员会)的名称
  综合性的一般叫委员会,如广东省食协质量委员会、广东省食协营养指导委员会,但广东省食协美食家分会例外;行业性的叫专业分会,如广东省食协速冻食品、冰淇淋专业分会、广东省食协啤酒专业分会等。
  第五条 分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分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分会(委员会)的理事长(主任)一般聘请该行业或该专业的专家、教授担任,由该行业的龙头企业总经理兼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并将办事机构设在该龙头企业内,日常工作由该企业派人负责。
  第六条 公章管理
  各分会和委员会公章刻制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七条 分会的义务
  1、定期上报业务计划(每年的一月、六月分别报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计划),每季度报一次行业的经济效益统计报表。每月(或双月)出一期行业简讯,发布有关的行业政策信息、产品信息、生产信息等。
  2、参加协会秘书处每季度召开的分会(委员会)例会,具体汇报分会(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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