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转让方转让房屋拆迁安置权可以自己进场交易,也可以委托经市、区(市)县房管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予以转让;受让方亦可自己进场选购房屋拆迁安置权,也可委托中介机构选购。
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中介机构转让或选购房屋拆迁安置权的,必须具有书面的委托书。
九、转让房屋拆迁安置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双方具备了本规定所设定的条件后签订房屋拆迁安置交易合同;
(二)转让双方持交易合同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合同登记;
(三)受让方持登记的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合同到拆迁人和代办拆迁机构办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或合同)的更名手续。
十、转让方和受让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的书面合同应载明:所转让的房屋拆迁安置权为使用权或所有权与使用权;已发生的拆迁有关费用金额、内容、时间和以后发生的有关费用收支方;拆迁安置协议(或合同)以外与拆迁安置权转让有关的其它约定;转让单价及金额等有关内容。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的书面合同,须经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后生效。
十一、具备下列条件,经房地产交易所审查属实后,房地产交易所方可对房屋拆迁安置权的交易合同予以登记:
(一)具有本规定所设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二)转让双方所出示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与被转让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或合同)和双方的交易合同上的姓名须一致。
房地产交易所在审查拆迁安置协议(或合同)的合法有效和有无纠纷时,应通过拆迁人和代办拆迁机构予以核实,严把审查关,避免虚假协议(或合同)进场交易。
十二、房地产交易所应对进场交易房屋拆迁安置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服务,进场进行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服从房地产交易所的管理,共同维护正常有序的交易秩序。
十三、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的有关费用:
(一)使用权的交易,拆迁安置权转让人应向拆迁安置权的房屋所有权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使用权转让金,使用权转让金的具体标准另文规定。
(二)所有权、使用权合一的拆迁安置权交易,按期房买卖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