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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修正案(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6日)废止

辽宁省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修正案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发现要害部门、要害部位有重大治安隐患,可以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企业无故拖延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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