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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苇田防火暂行规定修正案(1997)

辽宁省苇田防火暂行规定修正案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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