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集兵役义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三[97]80号 1997年11月25日)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为增强全民的兵役义务观念,均衡兵役义务负担,进一步做好兵役工作,根据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号公告公布的《
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规定,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对在杭州市区范围的省级企业和省属“三资”企业开征兵役义务费。现将征集兵役义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省级企业和省属“三资”企业,均应按规定征集兵役义务费。
二、兵役义务费按“三税”税额的4‰计算征集,与“三税”分别申报,由地方税务局征集入库。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计征额按“三税”税额乘以中方投资比例确定,由中方负责缴纳。
四、对按规定缴纳兵役义务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5万元以下由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自行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五、对逾期不缴纳兵役义务费的单位,应按逾期缴纳的兵役义务费金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