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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和《无锡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18日)


  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的《<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案件或事故,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存在治安(安全)隐患,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整改通知书后仍不采取措施按期整改,以致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灾害事故的,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执行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给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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