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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
(1997年12月26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
增加第八条第二款: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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