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评估试行办法修正案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造成资产评估失实或其他损失的评估机构,由城镇集体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重新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评估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