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和本条(六)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条款从重处分。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出队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报复、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或生产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器械、财物,造谣惑众、扇动闹事的;
(四)伪造、变卖、盗卖计划生育证明、公章的;
(五)其它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发生超计划生育问题的,给予单位和主要领导及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连续二年发生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主要领导、计划生育专干和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连续三年发生超计划生育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凡离职、退职、除名、开除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六个月内发生超计划生育的,按在职人员超计划生育论,依照前款追究其原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本单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制止不力的,给予其主要领导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批评或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由于失察、管理不得力等造成本单位严重超计划生育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计划生育专干和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党内严重警告至撤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对单位发生超计划生育的问题隐瞒不报、不调查处理的,给予其有关领导和计划生育专干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上述行为造成单位屡次或连年发生超计划生育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单位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数字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计划生育专干和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由于虚报、瞒报造成超计划生育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