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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党纪、政纪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重婚、姘居生育的,以男女双方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人流、引产措施而生育的,依照本办法第三条从重处分。
  第九条 违法抱养、收养他人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论处。
  为他(她)人代养超计划生育的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调、迁入本市人员持有原居住地生育证,但未经迁入地计划生育委员会重新审查、确认或换发新证而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论处。
  第十一条 已采取置放宫内节育器仍妊娠,且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身体患有特殊疾病不能采取任何中止妊娠措施而超计划生育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施行绝育手术方可免予处分,否则给予夫妻双方党内严重警告至撤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子女,且拒不施行绝育手术的,按本办法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职工凡超计划生育子女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落实施行绝育手术。对没有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施行绝育手术且造成再次超计划生育的,给予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和计划生育专干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职、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超计划生育的,除按本办法从重或加重处分生育对象外,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至开除出队处分。
  (一)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二)瞒报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
  (三)逃避计划生育的;
  (四)擅自作胎儿性别鉴定的;
  (五)以各种手段、办法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非医务人员或医务人员无节育技术合格证书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施行节育手术的;
  (七)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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