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汕头市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
生育政策规定党纪、政纪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计生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局联合制订的《汕头市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党纪、政纪处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案件,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汕头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党员、干部、职工,包括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驻外机构、中央、省驻汕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城乡居(村)党员、干部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员、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夫妻双方开除党籍处分,行政上给予一方开除出队、另一方撤销职务处分,无职务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给予干部、职工开除出队或撤职处分。
第四条 党员、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二个子女以上(含二个)的,一律给予夫妻双方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出队处分。
第五条 党员、干部、职工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的和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规定而不够间隔期生育或者够间隔期而无生育证生育的,给予夫妻双方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 再婚夫妻违反《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汕头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生育子女的,根据超计划生育子女数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