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汇算清缴办法,是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做好服务工作是汇算清缴新机制得以高质量推开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培训、辅导等工作。宣传、培训面要广、纳税辅导要有针对性,要使广大纳税人真正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要及时把有关税收政策传达给纳税人,对财务核算力量较为薄弱的纳税人,要做好培训及必要的纳税辅导。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把所得税基础知识、最新的政策规定、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报表的填写、税款的计算、帐务处理等一系列纳税知识汇编成册,供纳税人学习,正确掌握,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质量。
二、纳税人要准确反映财务成果,按规定正确进行纳税申报按有关税收、财务会计的规定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因此,纳税人必须按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年度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对自己申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根据自己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纳税人损失的,由纳税人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三、简化纳税申报、建立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审核签字制度
从1997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样式见附件一)和会计决算报表。对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选定重点对象,集中税务稽查力量,重点突破
自核自缴是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税务稽查又是督促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的重要手段,它能有效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提高,是汇算清缴新办法能否有效实施的保证。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制定企业所得税具体的稽查实施办法,包括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申报结束后,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有关检查办法的要求,划定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对象,按照各自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年销售收入在500-800万元以上或应纳税所得额在50-80万元以上,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又未经执业税务师代理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列入重点稽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并将稽查情况分户专题上报省稽查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