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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7]273号 1997年12月17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自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地税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在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的汇算清缴工作,也在1995年度进行了汇缴方法的改革试点,为全面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优化服务、重点稽查的新的汇缴模式积累了经验,从而促进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向化迈进。从前两年我省的汇缴工作及汇缴试点情况来年看,总体上说是前时了一大步,但与做得较好的其他兄弟省市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多列费用、少报收入现象比较普通,没能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纳税检查不够深入,表现在未能很好地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补审、重点检查只停留在纳税调整事项的检查上,对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不够细致、深入,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费用审核办法;(3)汇缴改革的试点进展情况各地差异较大,有些环节的工作还不太规范等等。
  针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我省税务机构进一步分设后,地税机关事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本着重点突破的原则,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性、合理性审核入手,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使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达到上述目的,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情况,省局决定,从1997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全面推行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机制,全面增强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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