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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财基字[1997]038号)

  第一条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是基本建设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加强投资源头控制,保证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及时足额到位,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收回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有关职责范围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国发[1996]29号)及《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等文件规定,现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筹措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在保证正常经费支出后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包括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专项资金及其他收入);
  (三)在预算内列收列支,由行业管理部门安排使用的各种基金、专项基金;
  (四)公房售房收入和职工集资建设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监督使用,凡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行政、事业单位,无论是新建、续建、改建或购买商品房,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在资金使用上严格基建管理程序,坚持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实施拨款。
  第四条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查,具体审查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建设时,首先应填报财政部门印制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核表》,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并签署审批意见。
  (二)经审核后,建设单位报表中审核的资金按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开设的“自筹基建资金专户”。
  1、建设工期在一年以内的,自筹资金全额存入专户;
  2、建设工期在一年以上的,自筹资金分年存入专户;
  (三)办理专户存储后,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向计划部门出具有关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及存款证明,作为批准下达年度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的资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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