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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修正案(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修正案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擅自取水的,由取水所在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对擅自凿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凿井,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封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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