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办理进入市地)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外省企业资格备案或跨省介绍信转签手续。
第八条 中、省直企业到省内市、县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应持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到其经营所在地的市或县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市(地)、县所属企业到省内其他市(地)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应持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到其经营所在地的市或县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外省企业到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应持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查验手续,领取跨省介绍信,并到其经营所在地的市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跨省介绍信转签手续或资格备案(经营所在地在县的,应在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省内企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留存复印件:
(一) 企业介绍信;
(二) 企业资质证书;
(三) 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外省企业办理进省资格查验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一) 省(部)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跨省介绍信;
(二) 企业资质证书;
(三) 企业营业执照;
(四) 开户银行近二年内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和实有资金证明;
(五) 企业跨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书及岗位证书。
外省企业到省内各市(地)、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手续时,除应提交上述(二)至(五)项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跨省介绍信和市(地)跨省介绍信转签意见。
第十三条 外省企业及中直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资质审查,按资历质管理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资格备案或跨省介绍信转签手续时,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不得增加其他市场准入条件,并不得扣留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