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地产企业跨区跨省经营管理办法
(黑建房字[1997]46号 1997年11月26日)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房地产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方针政策和《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域
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价格评估、物业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跨区、跨省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实施行政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是指企业离开其注册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市(地)、县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跨省,是指本省企业出省或外省企业进入我省从事房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个省房地产企业跨区、跨省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跨区、跨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开放市场、保护平等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和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加强对跨区、跨省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跨区、跨省企业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监督和指导市(地)、县跨区、跨省企业管理工作;
(三) 依法查处跨区、跨省企业违反房地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 办理省内企业出省介绍信;
(五) 负责进入省内的外省企业资格查验,开具跨省介绍信;以及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七条 市(地)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跨区、跨省企业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监督和指导市(地)县跨区、跨省企业管理工作;
(三) 依法查处跨区、跨省企业违反房地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