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非机动车
车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没收其动力装置”。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