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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科发市[1997]213号 1997年12月2日)


地(市)科委、地方税务局,省直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大型企业、科技性社会团体、技术贸易机构、中央驻赣单位:
  1996年11月,省科委和省地税局联合以赣科发市字[1996]213号文件印发了《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办法》及《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一年来,各级科委和地方税务局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了科研单位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及审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了国家扶持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了我省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规范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财税字[1994]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专利技术是指被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非专利技术是指除专利技术以外的实用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及研制开发成果、技术测试综合分析、技术论证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成果等其他技术。
  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认定,不能局限于技术合同中没有“转让”作为依据,有偿转让或提交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其取得的技术转让费、使用费、研制费和报酬,都属于技术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单位取得技术合同收入后,应对技术性收人和非技术性收入进行认真、严格地分类和核算,并填写“技术合同收人分类核算单”(样单见附件),连同“江西省技术合同登记表”,“江西省技术合同审定清单”、一并提交当地科委审核。否则,当地科委将不予办理《江西省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审定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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