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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1997修正)

  (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道路和路段)
  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
  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进水口、窨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距离防汛墙、驳岸5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城市交通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
  第七条 (临时占路的期限)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 (临时占路的审批权限)
  下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因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或者交易点的;
  (二)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三)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者全封闭占用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临时占路所在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 (临时占路的申请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填写《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书面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
  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并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收费凭据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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