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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7日)修改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4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总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设置菜场的;
  (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设置集贸市场或者交易点的;
  (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堆物的;
  (四)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
  (五)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在其门前或者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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