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为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新老名称过渡,原名称允许作为分支机构登记,核发有期限的营业执照,或者在原企业名称后加“有限公司”予以核定。
2、企业改制中组建的职工持股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3、企业改制后,涉及企业登记的各种专项审批,原则上继续有效,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不再重新进行有关专项审批。
4、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核定,以改制时核销、提留、剥离后企业净资产加上新注入的股本为准。对原企业净资产部分已经评估、界定、确认的,可免予验资,凭主管机关批准的企业资产转让协议明确新的资产所有者;对新注入的股本按验资规定予以验明、确认。
5、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保留企业原名称。
6、支持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大、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持各类企业改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企业集团在改制中,集团核心企业依据《
公司法》规范后,紧密层企业一时规范有困难的,允许先办理登记后再逐步进行规范。
三、按照“放小搞活”的要求,支持企业选择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形式实施改革、改制,鼓励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1、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为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新老名称过渡,原名称允许作为分支机构登记,核发有期限的营业执照,或者在原企业名称后加“有限公司”予以核定。
2、企业改制中组建的职工持股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3、企业改制后,涉及企业登记的各种专项审批,原则上继续有效,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不再重新进行有关专项审批。
4、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核定,以改制时核销、提留、剥离后企业净资产加上新注入的股本为准。对原企业净资产部分已经评估、界定、确认的,可免予验资,凭主管机关批准的企业资产转让协议明确新的资产所有者;对新注入的股本按验资规定予以验明、确认。
5、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保留企业原名称。
6、专业经济主管部门因成机制转换和企业改制需要,可以申请设立独资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本系统集体资产所有权人,登记机关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