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商局关于促进企业改革、改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支持国有企业战略性的改组,促进企业改革、改制和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抓大扶强”战略实施,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实力工程”企业通过强强联合、收购兼并、股票上市、组建集团扩大规模经营。
1、允许集团股份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积极帮助规模大、实力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较高的集团型企业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扩大企业知名度和企业商号(字号)保护的范围。
2、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有限公司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参资控股其他企业,其累计对外投资可以不受净资产比例的限制。
3、国有大中型商贸企业和综合性集团公司申请从事商业经营,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可不再具体列出经营项目,以“国内商业”予以核定。
4、大型集团企业可以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集团内资产重组和联合,登记注册可免交资产评估报告。
5、积极引导、扶持商业连锁经营的发展,简化连锁经营中专营商品经营审批手续,对已具有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总店,其各连锁门(分)店需经营该专营商品时,不需要再另行审批,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对连锁总店及其门(分)店尚未取得某种专营商品资格而需要经营时,可由连锁总部统一申请,审批机关在一个批件中批准,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6、支持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大、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持各类企业改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企业集团在改制中,集团核心企业依据《
公司法》规范后,紧密层企业一时规范有困难的,允许先办理登记后再逐步进行规范。
二、按照“放小搞活”的要求,支持企业选择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形式实施改革、改制,鼓励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