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
分行关于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系统建立《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
(陕劳办发[1997]518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保险公司:
根据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和陕西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换发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陕劳发[1997]486号)规定,为了严肃《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管理制度,现就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系统建立《手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
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必须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手册),部属驻陕企业(手册)按照劳动部“关于委托代理我部审核中央直属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函”(劳计字[1989]55号)规定,由省劳动厅代理审核签章。近几年来中央驻陕部属企业都建立了(手册)管理制度。省人民银行系统也于1997年建立并使用了(手册),但是,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系统至今未建立并使用(手册)。为了认真贯彻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册)管理规定,从1998年起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必须建立(手册)管理制度。望上述系统和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与省劳动厅取得联系,安排办理1998年企业(手册)有关事宜。
二、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手册)管理的监督部门之一,必须增强(手册)管理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开户银行严格使用(手册),在审批的工资计划内支付工资;同时,本系统所属银行企业也必须率先垂范,认真执行(手册)规定,保证全省范围内务类企业全面实行(手册)管理制度。
三、对不使用(手册)的单位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进行专项审计,并予以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通报批评。
一九九七年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