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7]90号 1997年12月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津政发(1986)143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做好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
将第四条中“二千吨”修改为“2000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