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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7]90号 1997年12月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津政发(1986)143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做好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中“二千吨”修改为“2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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