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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1997修正)

  3、经统一开发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原属地、市和自治区审批的,委托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划拨给用地单位后,再按审批权限上报地、市或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经济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土地登记发证、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由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出让可以采用协议、招标和拍卖形式。通过划拨、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擅自转让,如需转让、出租、抵押,按国务院(1990)第50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第9号令办理,并交纳出让金。
  四、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要严格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地址的选定,要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用地要严格按有关定额核定,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五、科学地制定地价。地价一般有两种:一是基准地价,主要根据成本费(包括征地、拆迁和开发支出等)和地租制定;二是出让地价,根据区位、社会投入、繁华程度、效益大小、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如属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地价可从低甚至以补帖地价出让)及使用年限而定。出让地价可根据土地市场供求情况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
  地价制定由地产公司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审批核准。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收入,除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其余全部上交财政,其中该上交中央的部分,由市、县财政上解自治区财政专项上缴。各市、县留下部分,原则上7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开发农用土地。
  七、在经济开发区内进行建设,须遵循下列各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用地者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
  3、事先预约用地者,需按地价总额20%预交用地定金。从预交用地定金之日起,三十天内签订用地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作自动放弃,定金减半退还,地块另行安排使用。
  4、从用地合同签字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让方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1)未按用地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2)不按规定建设、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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