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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997)

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
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种子,必须如实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按标准规定进行标注。散装种子也必须附有标签随货单一起传送,并附有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字的检验合格证。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审定的新品种种子不得销售。
  新品种审定后,应及时制定标准。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农业繁、制种单位在繁、制种子过程中,必须执行繁、制种技术规程及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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