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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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