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1997年12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有关条款中的“园林部门”、“园林管理单位”、“园林管理部门”均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对经营性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古树名木尚未遭受损伤的;
  (二)古树名木已遭受损伤的;
  (三)擅自迁移后古树名木虽已成活,但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四)擅自砍伐或迁移后古树名木未成活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