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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凡市区和郊区城镇内”修改为:“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在责任地段内随时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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