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凡市区和郊区城镇内”修改为:“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在责任地段内随时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