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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1997)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2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四条修改为:“赌博或者为赌博充当保镖、放哨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第五条中“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修改为:“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四、第六条修改为二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
  1、“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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