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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6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
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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