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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规定修正案(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规定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利用人防工程,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强人防事业自身发展的能力,促进本省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人民防空法》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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