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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1997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0日)废止

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杭州市市区的车辆整洁,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的管理,根据《杭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进入杭州市市区路口和市内设立经营性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是进入市区道路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凡是车身不洁(车表面泥尘面积小车在0.2平方米、大车在0.5平方米以上)的,均必须自行清洗或进入机动车辆清洗站清洗干净后,方可进入市区道路行驶。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忌潮物品的车辆,可免予清洗。下中雨、大雨或雪时,所有机动车辆可免予清洗。
  第五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是城市环境卫生的基础设施,其站点的设置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每个进杭路口应设置一处机动车辆清洗站。
  第六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必须视野开阔,附近无遮挡物,交通标志齐全,具有一定的等候车辆清洗的场地,能够确保过往车辆正常行驶、停靠及进出,并且符合环保、市政、环卫等有关要求。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配置自动冲洗设备或其他符合清洗要求的车辆清洗设施。
  第七条 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规划定点,并按有关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发给机动车辆清洗许可证,方可对外开展清洗业务。
  第八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对外实行自愿、有偿清洗服务,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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