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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未成年人
保护实施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1997年12月19日)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修改为:“不宜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经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区县科委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按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技术交易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三、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迁移。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武汉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不服从市场管理、不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乱设摊点和在场外交易、不保持摊位清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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