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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修正案(1997)

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修正案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
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十八周岁以上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无故不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按照绿化费标准1至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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