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修正案(1997)
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修正案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
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第
十九条
修改为:对十八周岁以上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无故不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按照绿化费标准1至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