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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的批复
(粤府函[1997]352号 1997年12月30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粤工商合字[1997]334号文收悉。同意你们制定的《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请你们下发执行。

  附件:

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
  第三条 考核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活动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命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企业,可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带头并组织学习《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台帐、签约审批、履约检查、档案管理和奖惩办法等制度);
  (三)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依法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四)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和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
  (五)除因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外,其他合同履约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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